2005年2月8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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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儿出嫁陪嫁妆 父母赠与要合法
张水萍

  案情回放
  张某夫妇因做生意严重亏本,致使家庭财产不足以抵债。至2004年12月20日,到期债务达33万元,其中一笔12万元债务经法院判决后还未执行。2005年1月1日,张某夫妇的独生女结婚,张某夫妇将家里的所有积蓄及以前购置的总价值为6万余元的电脑、电视机、冰箱等作为嫁妆赠与女儿。事后不久,法院在当事人申请执行张某这笔12万元债款时,发现其已差不多将家庭的所有财产都以嫁妆为名赠与女儿了,法院最后认定此赠与行为无效,这些已“赠与”出去的财产仍为张某夫妇所有,依法从其女儿处扣回了这些财产并将电视机等予以拍卖抵债。
  法院说法
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若干问题的意见(试行)第130条指出:“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,将自已的财产赠与他人,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,应该认定赠与无效。”本案中,张某夫妇的本来的家庭财产就不足以抵债,按理应将自己的所有财产去清偿到期债务。可是相反,他们却将仅有的一些财产以嫁妆的名义赠与女儿,而不去清偿债务。他们这样做,实质上逃避了债务的履行,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。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,张某夫妇向其女儿赠与的行为不合法,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是正确的。(张水萍)